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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雨山区既有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发布时间:2026-01-12

既有建筑鉴定中的若干问题:


1、是否可以做局部鉴定


结构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当有局部鉴定的概念,所有的鉴定工作都应基于对结构整体安全评估来开展。但功能变化仅涉及局部时,可以简化整体鉴定的工作,即首先通过现场踏勘对现状与原设计的一致性进行判断,再对局部改造对结构整体的影响进行分析判断,如果没有问题,则可以按照GB55021-2021中4.1.2条的规定,仅作构件层次的鉴定。


2、按正常建设程序完成的建筑是否需要鉴定


如果不改变原设计工作年限、使用条件或环境未发生改变,则一般不需要进行鉴定。但由于施工与设计通常会存在偏差,因此,建议委托检测机构对关键构件进行符合性验证,以确认与设计的一致性。


3、鉴定的判定标准应该如何执行


89版以后发布的各版标准都是以89版为基础进行的修订,基本的原则和理论保持了一致,因此,按照89版及以后各版规范建设的既有建筑,如果不改变原设计工作年限、使用条件或环境未发生改变,一般可以按照原标准执行。


4、抗震鉴定为什么有后续使用年限的规定


抗震设计中,地震作用是基于一定的重现期来确定,重现期过短时,地震作用的计算值就失去意义,因此,国内外针对抗震鉴定都规定有最低的地震重现期,以保证结构的抗震安全。考虑到使用功能的多变性,绝大多数情况下,业主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会延续原设计工作年限,GB55021-2021中实际规定了计算地震作用的最短的重现期是30年,同时从简化的角度给出了另外两个分段,即40年、50年。


5、构造要求执行的标准


各版本标准的构造要求变化比较大,粗略可以分为结构整体要求、材料性能要求、配筋要求、关键构件加强要求等,各类指标对结构整体安全性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应当区别对待。结构整体要求中,结构类型、结构布置、竖向构件轴压比等关键因素尽可能符合现行标准要求,材料性能要求、配筋要求、关键构件加强要求一般只需要符合原设计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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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行各业都存在“鉴定”活动。本质上,“鉴定”是确定符合性的活动。就既有建筑结构安全领域的“鉴定”而言,可以参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对“检验”一词的定义作如下定义:对既有建筑结构的设计、材料强度、施工质量和现状等进行审查,并确定其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其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现行《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A.5.1条的规定:截面或构件的设计,应使所设计的结构在设计基准期内,经济合理地满足下列要求:


①能承受正常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包括荷载及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


②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③具有足够的耐久性④在偶然事件发生及发生后,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其中,偶然作用包括罕遇地震、洪水、爆炸、非正常撞击、火灾等。


上述①②③④要求属于结构可靠性,上述①④要求属于安全性,上述②③要求属于正常使用性。


既有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遵循"全面检测、科学评估、分级管控"的原则。鉴定工作通常包括初步调查、详细检测、安全性评定和报告编制四个阶段。初步调查阶段要收集建筑的设计图纸、施工记录、使用历史等基础资料;详细检测阶段则需要对建筑的结构体系、材料性能、损伤状况等进行全面检测。


 安全性鉴定的基本目的是加强对建筑安全使用的技术管理,为建筑加固处理提供依据。对于安全性鉴定中的抗震鉴定,其目的是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


安全性鉴定是一项涉及安全而又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谓“政策性”很强是指依照鉴定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为作出“安全、合理、经济、可行”的处理方案提供依据。标准必须考虑经济与技术的平衡,片面追求安全不考虑经济或片面追求经济忽略安全都不符合国家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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